8月10日,司法部官方网站发布:“司法部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)(送审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”。
(司法部通知)
通知附件是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和送审稿全文。此前广受关注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问题,在送审稿中得到再次明确!第十五条规定艺术类培训机构,不设立文化课相关补习辅导,即可以直接法人登记。
第十五条 设立招收幼儿园、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、少年,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、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,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。
设立实施语言能力、艺术、体育、科技、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、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,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、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,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,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。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另外,对于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,也做了规定:
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,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;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,应当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,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。
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,可以不受前款限制,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。
相关文件请点击查阅: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)(送审稿):
http://www.moj.gov.cn/government_public/content/2018-08/10/tzwj_38281.html
(点击复制,浏览器打开,或者点击文末“阅读原文”查阅)
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9月10日前,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:
一、登陆中国法律服务网(www.12348.gov.cn)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(www.chinalaw.gov.cn),进入首页主菜单的“立法意见征集”栏目提出意见。
二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教科文卫法制司(邮政编码:100020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三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mbjy2018@chinalaw.gov.cn。
今年4月20日,教育部网站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)(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关于艺术类培训可直接法人登记的条款,引发了大量讨论。不少人认为,现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条件过于苛刻,不适用于艺术培训机构,新条例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。
另外,当时的条文表述“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、非学历继续教育,或者实施语言能力、艺术、体育、科技、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、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,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”,导致不少人误解,认为是指面向成年人设立的艺术培训机构才符合规定。
本次送审稿的出炉,不仅再次重申艺术类可直接法人登记,而且把相关表述做了修正,明确艺术培训机构不开展文化课相关的补习辅导即可直接法人登记,充分体现了对艺术类、素质教育类的扶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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